青海省教育廳關於規範轉學的要求及備案表--2015-6
日期⏩:2016-06-13 09:36:00 發布人👇🏽:admin 瀏覽量☃️:139
通 知
各普通高等學校🧝🏽♂️、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籍管理部門🚸:
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普通高校、研究生培養單位(以下統稱高校)學生(含研究生)轉學工作🏧💱,切實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學生合法權益,保證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,現根據《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》(教學廳[2015]4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就做好我省高校轉學工作的有關事項安排如下:
一🐽、完善轉學程序
(一)學生申請。
學生向所在高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,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(證明材料目錄見附件3)🧍🏻。
(二)學校審核。
轉出高校應審核學生轉學理由及相關證明,確屬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ℹ️,經公示無異議後同意轉出。擬轉入高校應嚴格審核學生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,對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,經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同意,院、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,將轉入學生名單、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,公示無異議後,由校長簽署接收函。其中🧜🏽♀️,研究生轉學應經擬轉入專業導師或導師組討論同意🧘🏿。
(三)教育主管部門備案。
高校應填寫《青海省普通高校學生轉學備案表》(見附件2)並附相關證明材料(見附件3)👨🏻🚒,在規定的時間內由轉入、轉出高校分別報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。省教育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在廳門戶網站公布備案結果🦷,高校上報材料不齊或發現材料弄虛作假的不予備案🤲🧍♀️。同時,對由外省轉入我省高校,而我省高校當年在該省沒有投放擬轉入專業招生計劃的,不予以備案👁。
(四)高校辦理轉學手續。
對經教育廳備案的轉學結果,由高校辦理學生轉學手續🚣🏿。未經備案的,學校不得辦理轉學手續😔🤟🏽,學生也不得提前到擬轉入學校就讀。
二、加強轉學管理
(一)製定實施細則。
高校應根據《通知》要求🛀🏿,製定或修訂本校轉學工作實施細則👉🏻,規範轉學工作程序,嚴格材料審核,完善確認手續,切實做好學生轉學工作🕴。
(二)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製。
高校應進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開、公示機製,對轉學的政策、程序👨🏼🦰、結果進行公開💣,對擬轉學生相關信息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學生姓名,轉出👨🏻🔬、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,入學年份🤷🏻、學生當年高考分數、擬轉入專業當年錄取分數,轉學理由🤜🥁。
(三)嚴禁違規轉學行為。
高校及學生在辦理轉學過程中應嚴格遵守《通知》規定。學生提供虛假材料的🤾🏻♂️,一經查實,由高校根據校規校紀進行處理🏄🏿♀️。高校經辦人員在辦理過程中弄虛作假的,由高校監察機關按規定處理。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,除追究違規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外🚮,根據領導幹部問責相關規定,追究相關領導責任🪀。涉嫌違紀的,按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👱🏻;涉嫌犯罪的💁🏻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🎒。
三🤲🏼、工作要求
省教育廳學生處負責本專科學生、研究生的轉學備案工作,每年兩次集中受理轉學備案工作🚣,時間為每年1月1日-2月28日和7月1日-8月31日𓀔🕜。學校應按規定時間集中向省教育廳報送轉學材料📿,教育廳在3月和9月在廳門戶網站集中公布備案結果🗳🛒。逾期報送材料的不予備案。
附件:
青海省普通高校學生轉學備案表及證明材料目錄
青海省教育廳學生處
2015年6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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